计价面积是建筑面积还是施工图纸的面积在合同条款中并无明确约定,该如何计算?丨法案快讯
——基本事实——
2018年7月5日,龙督公司与乐昌市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及《龙督公司乐昌工业园前期费用》。
2018年12月18日,龙督公司与乐昌市昌兴板材剪压加工厂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专业分包合同》。
2019年3月27日,龙督公司向昌兴公司作出《工程进度催促通知函》,要求昌兴公司加紧安排工程进度。
2019年4月15日,龙督公司(甲方)与六源公司(乙方)签订《韶关龙督工程承包合同》。
2019年4月22日,昌兴公司(乙方)与龙督公司(甲方)签订《韶关龙督工程补充协议》。
龙督公司(发包人)与昌兴公司(承包人)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9年8月15日,龙督公司发出《公告》:我司办公楼、宿舍楼、1、2、3、4、5、6、7、8栋厂房项目,由承包方昌兴公司承建,但承包方自2019年5月12日无故停工至今,经双方共同委托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信仕德公司对承包方施工工程进行造价评估鉴定,经鉴定承包施工造价评估金额为17332774.8元,对比我司已支付工程款1800万元,我司已多支付667225.22元。
龙督公司已付给昌兴公司涉案工程款1800万元,具体为:2018年7月16日,龙督公司转账支付100万元(韶关龙督项目款)给广东联正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8月8日,龙督公司转账支付200万元(龙督工程款)给广东联正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9月13日,龙督公司转账支付200万元(韶关龙督项目建设款)给乐昌市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3日,龙督公司转账支付500万元给广东定源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1月24日,龙督公司转账300万元(工程款)给昌兴公司。2019年3月19日,龙督公司转账支付200万元(工程款)给昌兴公司。2019年4月30日,龙督公司转账支付300万元(工程款)给昌兴公司。
中密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龙督装饰公司厂房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2020年12月21日下午,一审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审。华林公司的工程师黄利有、吴林出庭质证。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对龙督公司关于对涉案工程整体的总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并明确告知其申请的总工程量应该是独立的,现在就昌兴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作出价格鉴定,昌兴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双方是确认了的,现在争议大是因为对价格、上下浮率、以及容积率计算争议较大。
龙督公司表示:1.《材料购销合同》已明确注明“甲方提供油漆”,乙方加工不可能包含油漆,涉案工程的油漆由我方代付代购的,聊天记录也显示了昌兴公司确认收货的记录。
——上诉理由——
龙督公司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计价面积为4816m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对龙督公司极为不公平,应予撤销。(一)涉案工程不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明确是2408m2。
鉴定人华林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函》第一第2和3项中,也明确承认,按照2408m2计算,合同单价和总价完全一致。
由此证明,2408m2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明确约定厂房的计价面积为2408m2,不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更不存在单价和总价不一致的情况。(二)图纸上的4816m2是计容面积,不是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图纸上标注的“厂房建筑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按投影面积加倍计算,总建筑面积4816m2”,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该文件提及“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中,明确约定《合同协议书》的效力优先于图纸,因此,即使《合同协议书》约定与图纸面积不一样,也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确定计价面积。
—— 一审法院认定理由——
关于计价面积问题。
—— 二审法院认定理由——
—— 法案分析——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仅约定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但对于建筑面积及其计算方式未明确约定的,属于双方就结算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建筑业界测量工程建筑面积所遵循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作为行业惯例予以参照使用,进而确定建筑面积。
本案中,合同仅就合同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对于建筑面积及其计算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合同文件构成”明确协议书与图纸等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施工设计图纸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未尽事宜具有补充说明及明确的作用,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此承包人以图纸所约定的面积计算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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