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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的认定|法案快讯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09-26 10:48:14 点击数: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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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2年12月,海联大厦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鲁班建筑公司(承包方、丙方)及中建四局(总承包方、乙方)共同签订了案涉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广东海联大厦基础加固工程(标段一,暨案涉工程)。(一)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丙方竣工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150日历日。(二)如遇下列情况,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2、不可抗力因素。(三)丙方义务。22、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款,于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结算。


案涉工程的《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显示,合同工期为150日历天,申请开工日期为2013年4月13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9日。

2013年4月25日,海联大厦公司(发包方、甲方)、鲁班建筑公司(承包方、丙方)及中建四局(总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基础加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一、工程变更。丙方按照甲乙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对案涉工程作相应的调整,并按图施工。工期仍按照案涉合同的约定执行。

2013年4月27日,海联大厦公司、鲁班建筑公司及中建四局签订了《广东海联大厦地下室加固工程合同(标段二)》,约定由鲁班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广东海联大厦地下室加固工程标段二(以下简称“案涉标段二工程”)的施工及管理。

2015年9月18日,鲁班建筑公司向海联大厦项目工程部提交了两份《工程质量验收申请》,分别称鲁班建筑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案涉标段二工程,申请予以审查和验收。该两份《工程质量验收申请》经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均认为案涉两标段工程“个别部位未达标准,须整改到位”。

2017年1月16日,鲁班建筑公司再次向海联大厦项目工程部提交了两份《工程质量验收申请》,分别称案涉工程、案涉标段二工程已经完工,申请予以审查和验收。
2017年7月1日,鲁班建筑公司分别制作了案涉工程、案涉标段二工程的《工程结算书》,后分别向海联大厦公司提交了该两份《工程结算书》。
2017年9月18日,海联大厦公司项目工程部向鲁班建筑公司发出了《工程结算资料整改通知书》,称项目工程部已于2017年7月5日收到案涉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初审,施工单位提供的“独立基础承台抽芯分离隐蔽验收记录表”为整理打印版复印件,无相关隐蔽验收“手签”记录作为支撑,且与基桩超前钻资料不一致等,要求鲁班建筑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料补充或解析。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协助司法查询复函》,附件显示:2015年2月15日,海联大厦工程经广州市规划局核定合格。


——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1、关于鲁班建筑公司称案涉工程与海联大厦工程是一个整体,先由鲁班建筑公司施工完毕后再移交给中建四局施工,故海联大厦工程竣工验收即代表案涉工程亦竣工的辩解。经查,海联大厦公司与第三人均称案涉工程与海联大厦工程是不同的项目,并提供了不同的合同及相关工程资料,可证实案涉工程与海联大厦工程是各自独立的工程项目,分属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并对应不同的承、发包主体。现无证据证明上述两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施工及竣工结算,故海联大厦工程的竣工材料并不能证明案涉工程的竣工。

其中,中建四局提交的《工作面移交函》仅证实鲁班建筑公司已按照《-0.550层四个楼梯间板洞钢结构高支模荷载转换平台方案图》完成了钢平台的所有制安工作,鲁班建筑公司认为该四个钢平台已具备搭设高支模的工作条件,但该《工作面移交函》亦记载了“由于钢平台下的钢管支撑柱及临时砼楼盖等辅助工作还未全部完成”的内容,更不能证实案涉工程已经完成,或者需要案涉工程完工后中建四局承包的海联工程才能进场施工。故鲁班建筑公司提出的该点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2、关于鲁班建筑公司依据其所提供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而提出的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9月10日通过验收的辩解。该纪要的验收结论显示“完成广东海联大厦基础加固工程中的桩基础改造分部施工”但案涉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不仅限于“桩基础改造分部”,因此,桩基础改造分部完成不等于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3、关于鲁班建筑公司依据其所提供的《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签收条》及《工程往来文件签收本》而提出的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的辩解。

首先,海联大厦公司主张该申请仅仅是初验,而且发现诸多问题需整改,直至2017年1月16日鲁班建筑公司才整改完毕并再次提交《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此时才完成竣工验收;

其次,鲁班建筑公司亦称其提供的为初稿资料,上述证据并未显示为最终的竣工验收资料;

再次,鲁班建筑公司在(2018)粤0106民初2703号、2704号案庭审笔录中自认案涉工程最终验收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

此外,鲁班建筑公司无法合理解释其所主张的案涉工程如果已于2015年9月21日通过验收,其为何还要于2017年1月16日再次向海联大厦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故一审法院对鲁班建筑公司的该点辩解不予采信。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与海联大厦工程是各自独立的工程项目……现无证据证明上数两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施工及竣工结算,故海联大厦工程的竣工材料并不能证明案涉工程的竣工”之事实明显证据不足,也完全不符合事实。

珠江新城只有一个“海联大厦”,别无二处。海联大厦只有一个《备案表》,所显示的“地下3层”就是鲁班建筑公司施工的范围即案涉合同规定的“海联大厦地下室”,竣工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日期为2015年2月2日。也就是说,2015年2月2日,包含案涉工程在内的海联大厦整体验收结论为合格。


——二审认定理由——


关于竣工日期的认定问题。

一是虽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审查备案的备案表中载明海联大厦公司于2015年2月2日竣工验收。由于涉案工程与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承建主体为中建四局,两者在承建范围,施工内容、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等方面均是独立进行,而在鲁班建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该验收过程的证据的情形下,该日期不应视为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

二是鲁班建筑公司虽于2015年9月18日提交《工程质量验收申请》,但该申请经天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核认为“个别部位未大标准,需整改到位”,鲁班建筑公司其后又于2017年1月16日提出《工程质量验收申请》。

由此可见,海联大厦公司主张鲁班建筑公司于2015年9月18提出的仅仅是初验是符合常理的。同时,因鲁班建筑公司未能对于若2015年2月2日已完成验收,其为何又再次于2015年9月18日和2017年1月16日再次提出《工程质量验收申请》作出合理解释,更进一步证明2015年2月2日不应作为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

三是鲁班建筑公司在(2018)粤0106民初2703号、2704号案庭审笔录中自认涉案工程最终验收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综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合情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案分析——


本案中,承包人多次提出《工程质量验收申请》,也并未对此行为作出解释,对于其提出的主张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庭审笔录中也自认案涉工程最终验收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因此,法院对于其主张的验收时间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现行有效)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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