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欠百万工程款应当如何认定?丨法案分析
——基本事实——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2004年5月1日,遂溪洋青政府(甲方)与湛江公路公司(乙方)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沙洋线至过路塘公路工程交给乙方承包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拨款及结算。本合同签章生效后,甲方按上级拨来的资金随到随付”。
2004年10月20日,经遂溪洋青政府与湛江公路公司结算,确定上述工程款合计2813014元,双方分别在《结算书》及《总结算表》上盖章确认。
另查明,湛江公路公司已向遂溪洋青政府借支工程款13次共171万元。
——上诉理由——
本案工程款结算不合法,依法不能作为支付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本案由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很明显,故原来一审对结算书存在的不合法问题,并不多谈。一审判决也没有认真审核,就采信为结算凭证,实是错误。
本案所谓《结算书》未经财政审核,也没在财政所备案,不具真实性、合法性。本案所谓《结算书》结算金额明显虚高。
—— 一审法院认定理由——
关于尚欠工程款金额问题。
遂溪洋青政府认为其已支付工程款171万元,湛江公路公司则认为其中过路塘公路工程款10万元、洋青至沙古沥青公路款28万元、老麦田村公路补助款5万元是另外的工程项目的,与本案无关。
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书》首段写明“甲方现将沙洋线至过路塘公路工程交给乙方承包施工”,明确包含了过路塘公路工程,故过路塘公路工程款10万元应属本案工程款。湛江公路公司主张沥青公路款28万元不是本案的工程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洋青至沙古公路工程存在另外的合同项目,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湛江公路公司主张老麦田村公路补助款5万元与本案无关,因该笔借款单所标的路段名称与款项内容均与本案工程不符,故该笔款项不应计入本案工程款范围内。
据此,按照结算工程总价款2813014元,扣减湛江公路公司已领取的166万元,遂溪洋青政府尚欠湛江公路公司工程款1153014元。
—— 二审法院认定理由 ——
关于遂溪洋青政府尚所欠工程款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本案中,遂溪洋青政府与湛江公路公司签定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书》没有约定以财政部门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双方确认的《结算书》没有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书》关于结算的约定,遂溪洋青政府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结算书》违反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约定的情形。
故原审根据《结算书》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2813014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因遂溪洋青政府支付的工程款171万元中有一笔5万元记载为“老麦田村公路补助款”,该笔款项所标的路段名称与款项内容以及与遂溪洋青政府与湛江公路公司之间的其他各笔借支款的记载均不符,故原审判决确认该5万元属于老麦田村公路补助款,该款项不应计入本案工程款范围内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按照结算工程总价款2813014元,扣减湛江公路公司已领取的166万元,遂溪洋青政府尚欠湛江公路公司工程款1153014元。
综上,原审判决遂溪洋青政府应向湛江公路公司支付工程款1153014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遂溪洋青政府关于涉案工程款结算不合法及其已支付工程款171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法案分析 ——
关于遂溪洋青政府尚所欠工程款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本案中,遂溪洋青政府与湛江公路公司签定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书》没有约定以财政部门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双方确认的《结算书》没有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书》关于结算的约定,遂溪洋青政府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结算书》违反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约定的情形。
故原审根据《结算书》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2813014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因遂溪洋青政府支付的工程款171万元中有一笔5万元记载为“老麦田村公路补助款”,该笔款项所标的路段名称与款项内容以及与遂溪洋青政府与湛江公路公司之间的其他各笔借支款的记载均不符,故原审判决确认该5万元属于老麦田村公路补助款,该款项不应计入本案工程款范围内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按照结算工程总价款2813014元,扣减湛江公路公司已领取的166万元,遂溪洋青政府尚欠湛江公路公司工程款1153014元。
综上,原审判决遂溪洋青政府应向湛江公路公司支付工程款1153014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遂溪洋青政府关于涉案工程款结算不合法及其已支付工程款171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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