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按进度付款的约定对双方无约束力|法案分析
——基本事实——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2022)
2010年8月6日,土发中心(发包人)与恒盛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州白云新城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010年12月8日,恒盛公司(甲方、承包人)与粤壮公司(乙方、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广州白云新城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粤壮公司(甲方)与周迪恒(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白云公园及白云新城文化中心区整体环境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
本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18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本合同质保期按恒盛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因周迪恒、粤壮公司对上述报价表中争议的29个暂定价项目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故周迪恒申请对上述暂定价的项目价格进行价格评估。一审法院经摇珠选定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本次评估。
——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土发中心、恒盛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错误判决。根据粤壮公司与周迪恒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付款方式: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即工程竣工结算经评审中心审定后,粤壮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再向周迪恒支付95%,但涉案工程并未经评审中心审定,且因还在3786号案件造价评估之中,粤壮公司也并未收到工程结算款,粤壮公司与周迪恒的结算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 一审法院认定理由——
周迪恒是个人,并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周迪恒与粤壮公司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 二审法院认为——
周迪恒与粤壮公司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因周迪恒无相应的施工资质而无效,则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按进度付款的约定对双方无约束力,且涉案工程自2015年5月竣工验收,至今已经多年,故一审法院经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评估,并判令粤壮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无不当。
——法案分析——
本案中,周迪恒与粤壮公司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因周迪恒无相应的施工资质而无效,其中关于支付进度款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粤壮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与周迪恒的结算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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