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还开展吗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始于2007年,2015年后暂停,2021年后又陆陆续续开展。因工作开展一直比较混乱,后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谣言,比如继续教育不满足要求证书失效,继续教育要去官方指定培训单位等等。
本文梳理了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来龙去脉,力求破除信息不对等。
2007年,原建设部出台了两个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明确建造师在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均需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以下摘自《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以下摘自《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2010年,住建部出台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除了重申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注册的必要条件外,还规定了培训单位的推荐与审核,明确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2012年,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公布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的通知》(建市施函[2012]17号),首批培训单位一共106个,这里截取了一部分。
承办继续教育是躺赚的好差事,形式远远大于内容,可以想象这里面的巨大利益。
于是,很多单位坐不住了,纷纷要求进场,为育人事业贡献力量。
后来,建市施函[2012]87号、建市施函[2012]109号、建市施函[2013]12号、建市施函[2013]56号、建市施函[2014]1号、建市施函[2014]175号文件又陆陆续续增补了32个单位。
好景不长,这门生意在2015年年底就黄了。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取消公布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的通知》(建市施函[2015]179号),取消原已公布的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明确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当年年底,住建部下发了修订后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个管理办法至今也没有下文。
至此,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质上暂停了,至今还有打着官方指定培训机构出来招摇撞骗的,大清早就亡了。
2021年,住建部开始推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规定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重提了继续教育,但又没有出台真正的强制措施,延续注册基本上点击就送。
目前情况就比较混乱了,各省自主权很大,有点像坑老实人。很多省份开通了继续教育平台,各类机构也再次入场搞继续教育培训,但一级建造师注册对继续教育的考核依然采取承诺制方式进行,一般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具体按当地住建厅规定执行。
最后解答一下开头的两个问题。
第一,继续教育不满足要求不管是职业资格证书还是注册证书都不会失效,只会在理论上导致下次注册不成功;
第二,继续教育不指定任何培训单位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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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于两个朋友的酒馆,作者冰河,转载须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