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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资质申请、招投标时,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职称使用!一建、监理=工程师!二建=助理工程师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11-16 13:55:29 点击数: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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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新增: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职称证书在资质申请、招投标时使用!

  •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公开招聘、岗位竞聘等。

  • 相关单位在办理资质申请、招投标等业务时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已对应的职称证书使用

以上应用场景均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截至目前,全国31省只有山东明确提出,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职称证书在资质申请、招投标时使用,其他省基本只提出在岗位和职称晋升中使用。

编者注:原鲁人社办发〔2019〕14号文规定如下:

  •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

1、变化:由原来的56项调整为63项。

2、相同点:

一建、一造、监理等对应工程师职称,

二建、二造等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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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应关系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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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鲁人社办发【2023】11号.pdf

人社部: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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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人社部和工信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

  •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 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此后,31省市相继发布对应目录。

截至目前,31省市均发文: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31省均明确:

一建、一造对应工程师职称;

二建、二造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四川、湖南、安徽、江西、陕西、广西、新疆、海南等省份暂未将监理工程师列入对应表

31省市政策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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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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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江苏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取得《目录》表一所列27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师

  •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工程师

上述职业资格与职称具体对应关系为以下两种情形:

  • 一是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 二是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目录》明确的职业资格项目,其证书管理制度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另换发职称证书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职业资格对应职称的起始时间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证书批准时间)起算,具体把握依据相应职称的资格条件执行。

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

02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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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就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对工程类职业技术资格与职称进行了全面对应!

在已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的工程技术专业,取得的职业资格一般分别对应职称的初、中、高级(具体见附件),此类中初级人才的评价,一般以职业资格为主,高级人才的评价,以职称为主,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减少多头评价、重复评价负担。

有准入类职业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应将取得职业资格并依规执业的经历,作为《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的优先条件,杜绝评价与使用“两张皮”的现象。

健全体现工程技术岗位特点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使用和考核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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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造师等职业资格与职称全面对应,一建对应中级!

原文链接:

http://rlsbt.zj.gov.cn/art/2018/12/28/art_1229506771_312581.html

03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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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已在文章开头阐述,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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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鲁人社办发【2023】11号.pdf

0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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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其中附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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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4265282.html

05

湖北

湖北省人社厅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分布2批对应目录。

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足相关规定且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凭相应职业资格申报。

对应的职业资格项目(含首批),其证书管理制度仍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另换发职称证书

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职业资格对应职称的起始时间,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证书批准时间)起算,具体依据相应职称的申报资格条件执行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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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

关于建立第二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1号)

06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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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四川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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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

07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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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2日,福建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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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其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全文: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

08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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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河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 〔2019〕20号)。

  • 落实注册类职业资格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制度,进一步畅通注册类职业资格工程技术人才申报渠道。

  •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通过各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答辩考核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同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见附件1),答辩考核流程参照正常评审办法。

  •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见附件2)。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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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仅限工程系列职业资格;

2.可聘任为工程师或经济师的仅答辩考核工程师

3.没有经过答辩考核的职业资格不认同为职称,不得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依据

......

原文链接:

https://hrss.henan.gov.cn/2019/09-06/1568396.html

0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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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5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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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


1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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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湖南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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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


11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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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5日,安徽省人社厅发布了《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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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72号)

12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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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5日,重庆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到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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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

13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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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江西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的,可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有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按照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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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2号)

14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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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陕西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

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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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rst.shaanxi.gov.cn/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1014234&chid=100705


1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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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59号)。

对于取得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6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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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59号)

16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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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6日,云南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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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54号)

原文链接:

http://hrss.yn.gov.cn/NewsView.aspx?classid=558&newsID=36015


17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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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对应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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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原文链接:

https://www.xinji.gov.cn/html/gggs/132876.html


18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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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广西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建立了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同时根据我区实际,取得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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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原文链接:

http://www.gxzf.gov.cn/zt/sz/tpgj/zcwj/20190319-778420.shtml


19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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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5日,山西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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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原文链接:

https://rsj.sxxz.gov.cn/zyjsrygl/201908/t20190809_3440071.html


20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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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1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 对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

  • 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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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21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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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贵州省人社厅发布新版《关于发布2022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其他相关事宜仍按照黔人社通〔2019〕231号执行。

根据黔人社通〔2019〕23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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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全文:贵州:一证两用!一建对应工程师,二建对应助理工程师!

黔人社通〔2019〕231号原文链接:

http://jt.guizhou.gov.cn/xxgkml/ztfl/rsgl/zcgz/202007/t20200717_61649563.html

22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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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辽宁省人社厅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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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辽人社职〔2020〕38号)

原文链接:

https://rst.ln.gov.cn/rst/zfxx/fdzdgknr/lzyj/rstgfxwj/lrsz/659D124403C64DC0839D860111F48260/index.shtml


23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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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新人社发 〔2020〕 25 号)

24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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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甘肃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在已经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基础上,研究建立60项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见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进行聘用(任),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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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

25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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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吉林省人社厅印发《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吉人社函〔202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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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hrss.jl.gov.cn/gg/202110/t20211019_8251632.html?eqid=a8c1aaf1001c18380000000364560d5c


26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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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4日,黑龙江人社厅发布《关于规范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2号)。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目录(2023年版)》(附件)所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按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无需换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职业资格后未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予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今后,国家出台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再单独发文),我厅将动态更新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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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hrss.hlj.gov.cn/hrss/c111750/202311/c00_31683847.shtml

27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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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内蒙古人社厅发布《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在原34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基础上,新增19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5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中建造师和监理为新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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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根据内人社发〔2019〕20号规定: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全文:

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

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

28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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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宁夏人社厅发布《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所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不重复评审和办理职称证书。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再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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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

29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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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青海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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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30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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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海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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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

31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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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明确:

  • 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类工程师(一级和未分级设置)、注册城乡规划师、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咨询(投资)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 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全文: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藏建办〔2021〕7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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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于:山东省人社厅、人社部、各省市人社部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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