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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更换!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11-20 09:54:05 点击数:1321

11月6日,湛江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要点如下: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更换!

  •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必须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

  • 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而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数量的配置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 派驻现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

  • 需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应符合《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湛府规〔2022〕1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后的人员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人员的主要条件一致或更优

编者注:

2022年11月,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或降低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能力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 (一)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 (二)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无法履行职责的;

  • (三)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 (四)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 (五)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 (六)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 (七)死亡的。


建设单位是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不得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

  • 建设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机构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符,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工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人员到岗履责情况;

  •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确定的合理工期

  •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付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对标后履约情况跟踪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动态巡查!

监理单位。

  •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

  • 发现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上报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 对施工现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动态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建筑工程巡查记录登记制度;

  • 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加强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管

依法订立合同。

  •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严查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 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或个人施工,

  • 严禁借用或者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等挂靠行为

  • 加大对建筑市场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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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不得擅自更换!

    2023年9月,汕头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中标后续管理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中标项目主要人员行为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到岗要求作出具体的约定,并明确缺岗责任追究的量化标准

    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投标人拟派建造师在投标时不得担任其他在建施工项目(含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负责人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全面实行施工过程按月结算

    相关阅读:广东一地:9月1日起,招标文件需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管员到岗要求!

    东莞:总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

    东莞市住建局联合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总包分包行为管理的通知》,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压实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

    • 总承包单位是工程建设的总执行者和总组织者

    • 配备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管理技术人员并不得擅自变更

    • 严格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实名制考勤设备配备劳资专管员

    • 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 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付工程款

    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监管

    • 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 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告。所更换人员必须是中标单位的人员,且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求。

    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单位。

    • 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变更情况进行监督

    相关阅读:东莞3部门:总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付工程款!

    湛江市住建局原文为图片,为方便阅读,小编将其转为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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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建筑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标后履约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标后履约监管的重视

    近年来,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和现场联动,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日趋完善,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标后签订阴阳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不到岗履职、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必须进一步增强诚信履约意识,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管理,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招投标要约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全面落实,营造依法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管

    (一)依法订立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当对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物价变化等风险进行明确界定和合理分担。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严格变更程序。

    1.依法调整价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忠实履行义务,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因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原因,需调整合同价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合理调整工期。因变更施工工程的内容、标准或实施安排顺序等,引起工程工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调整合同工期,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我省工期定额标准协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确定的合理工期

    (三)规范施工现场履约行为。

    1.落实施工单位管理职责。施工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对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依法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加强现场人员管理。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相一致。需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应符合《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湛府规〔2022〕1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后的人员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人员的主要条件一致或更优。变更技术负责人等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应当按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的程序,报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3.严查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借用或者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等挂靠行为。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市场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加强竣工结算、决算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付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三、强化标后履约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时完善工程建设各项手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核查相关资料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机构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符,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工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人员到岗履责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程决算等。

    (二)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必须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而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数量的配置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派驻现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三)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发现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上报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标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责任及执行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动态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建筑工程巡查记录登记制度;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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