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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1000万元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适宜中小企业的项目,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12-11 09:42:11 点击数:705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年来,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不论是取消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难看出,招投标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未来或将有更多地方跟进。

福建省财政厅早在2021年《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闽财购【2021】9号)中明确:

  • 依法自主决定保证金收取。对政府采购保证金不搞“一刀切”

  • 严禁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近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1000万及以下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 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

  • 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 建立健全担保保函制度,全面推广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2

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

工程进度款不低于80%

  • 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

  • 工程进度款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4

其他

  • 不得在评标定标环节排斥民营企业投标人

  •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各地方:

  •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 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

  • 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查看全文:废止信用评价,招投标中停用!国家发改委:立即全面排查!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 对有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民营企业等潜在投标人,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坚决予以纠正

  • 鼓励中小企业反映拖欠账款问题,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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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省市关于投标保证金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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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13部门发布《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明确:


制定出台鼓励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

  • 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

  • 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

全面推广保函(保险)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招投标”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投标报名环节,也就是说投标报名只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操作习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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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8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去年,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再次强调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各地陆续跟进发文: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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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投标人递交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 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为由否决投标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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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建局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

  • 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2020年1月1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号):

  •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 鼓励各地在评标过程中实行招标代理在线服务模式,对招标代理行为实施全程音像记录

河源

2022年4月,河源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取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流程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环节的通知。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 凡进入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并全过程接受潜在投标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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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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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湖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取消发售标书和投标报名环节,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无门槛免费查阅和下载,积极完善不见面开标、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电子保函、在线签约、电子归档等技术规范。采取电子化招标投标的,不得收取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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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温州市政府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优化招标投标办事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简化入场登记手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网上办理服务,让投标人可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强制要求现场办理入场登记。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和原件核对事项。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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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取消投标报名环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政服发〔2020〕11 号)》。

  • 取消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环节。未在载明的时间内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 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保函缴纳。投标人以保函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 保证金实际缴纳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以保函形式缴纳的,以保函收讫时间为准。

汕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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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汕尾市政府发布《关于取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和投标报名等事项的通知》。

取消投标报名

招标人不得将投标报名作为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将投标报名作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在交易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陕西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与地市沟通协调,多措并举完善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业务流程,自2019年9月2日起,凡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取消网上报名环节。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后,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注册后,不需要进行投标报名,即可直接获取采购文件,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投标效率,规范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在取消投标报名环节的基础上,还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必须随采购公告同步发布,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项目情况再决定是否参与投标,降低了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成本。同时,将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延长至开标前,即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参与投标,给供应商更多参与机会,营造公平竞争开放的交易环境。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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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8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

  • 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在规范格式范本的基础上实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电子化,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均可以在线免费下载,相关电子文件加密流转。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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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2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明确:

  • 2019年8月31日前,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取消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方式,全面实现电子标书取代纸质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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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江西省住建厅在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方面提出8项要求:

  • 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

  • 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

  • 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成都

2019年12月11日,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经信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 取消投标报名,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福建省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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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行政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我们制定了《关于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的九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的九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着力破解中小企业中标难问题,进一步激发发展活力,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投标竞标机制

紧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进程,修订《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给予不同所有制企业以不同的市场地位;

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以市场占有率、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搞地方保护;

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变相设置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取得非强制性资质认证、奖项等加分项限制潜在投标人;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不得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定期开展招投标政策专项清理,全面排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对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不定期采取专项检查或抽查方式,重点检查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司法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等)

二、改革优化招标、评标、定标机制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加强招标文件监督,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进行严格筛查,对有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民营企业等潜在投标人,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坚决予以纠正

优化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人设置评标规则,明确类似工程业绩、企业资质资格加分项、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规范“评定分离”模式,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的项目,应当公开项目定标要素评审标准及分值、进入确定中标人程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等信息,不得在评标定标环节排斥民营企业投标人

大力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修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暂行办法》《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提升改造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和评标专家费用结算系统,打破评标专家“小圈子”。(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等)

三、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

支持民营企业和国有建筑业企业建立战略联盟,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省内、外大型项目建设,对民营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行为的监管,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先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向专业承包领域转型发展。

探索将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纳入省属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范围,在工程承揽、人才培养、技术创新、项目管理等方面予以扶持,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市场竞争实力。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和主导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鼓励中小建筑企业单独或与央企、省属国有企业合作,参与化工、城镇供水、燃气等领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等)

四、降低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竞标的交易成本

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回头看”,及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或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鼓励和推动已缴存现金的建设项目采用非现金保证方式替换现金。统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减免,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

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

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鼓励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机制分别规定可以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建立健全担保保函制度,全面推广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等)

五、推行高效便捷的招投标服务供给。

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提升招投标领域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公共服务水平,适时修订《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2.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支持探索开展“中标贷”融资服务,借助数字化手段,打造“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融资服务”模式与金融机构合作,有序推进面向中小企业中标贷款的发放工作,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开展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探索研究将中小企业中标难、回款难等问题纳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督导指标体系;开展万家中小企业评营商环境问卷调查,在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中统计分析中小企业对招投标供给服务的满意情况。不断健全完善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建立问题收集、分析、办理、反馈工作闭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各设区市发改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六、强化招投标领域全链条监管

依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妨碍公平竞争线索征集专窗,建立健全面向社会长期公开征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隐性壁垒线索制度,形成线索征集、认定、整改、反馈闭环管理机制。

对认定属于中小企业参与招投标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成壁垒破除工作,并将壁垒破除情况和佐证材料录入平台。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四个联合”协作机制(联合联络机制、联合排查机制、联合攻坚机制、联合整改提升机制),加强在线监管,实现线索双向移送和“行刑衔接”;加强行业内部监督,有效提升监管水平。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监管,运用多源数据为经营主体精准“画像”,提升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的精准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责任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

七、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招标市场与施工市场“两场”信用联动,建立健全各行业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评价信息收集应用制度,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对招投标市场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加快构建跨地区、跨交易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网络或相应平台对社会公开,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畅通投诉渠道,加强问题线索收集和整改。探索融信贷评级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采取差别化授信政策,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机构通过信用贷款等免担保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中小企业发债、发行创新型债券等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等)

八、支持小规模工程向中小企业采购

鼓励采购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范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各类采购信息,鼓励采购单位和平台机构发布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清单,细化意向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进一步提升采购透明度,方便中小企业获得采购信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等)

九、完善中标企业工程欠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依托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工程款监督管理系统,设置工程款支付查询专窗,发现存在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的情况,提醒项目业主单位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并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告知项目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要督促清偿,同时对接国库支付系统,加强工程款项拨付结算在线监管,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大力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中约定过程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加强中小企业工程预付款监督,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延迟履行对中小企业的承诺。

建立健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台账,鼓励中小企业反映拖欠账款问题,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完善中小企业诉求即收即分即办即反馈的闭环机制,发现一起、化解一起。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海洋渔业局、数字办等)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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