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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清单新老规范的十大区别和五大悬念!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12-21 09:18:17 点击数:1017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3征求意见稿)的十大区别、五大悬念

齐国舟


【摘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X(征求意见稿)存在强制性要求、适用范围变化、注重招标清标、增加总价清单、重新定义工程量清单缺陷等十个方面的区别;同时存在总价合同是否列入计价标准、新计价标准如何编制招标控制价等五个方面的悬念。本文通过分析新旧计价规则之间的区别,探讨在工程造价改革背景下,工程造价咨询人如何适应新的计价规范。


【关键词】计价规范;比较;区别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X(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计价标准意见稿》)存在哪些方面的区别和变化;在工程造价改革大环境下,《计价标准意见稿》采取市场定价、总价清单能否落地?

今天大家一起来探讨。


一、《计价规范》与《计价标准意见稿》的十大区别

1.强制性要求

《计价规范》执行强制性国标,用“GB”表示,分为全部条文强制和部分条文强制;其中加粗部分附有“必须”、“不得”等强制性文字,以强调《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计价标准意见稿》为推荐性标准,用代号为“GB/T”表示。属性发生了改变,有利于国标普适性的提高和标准体系的完善。另外把《民法典》至于《建筑法》的前面,增加《价格法》的提法,是法制的完善,充分体现《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造价改革中的市场价这一属性。

2.适用范围变化

《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强调发承包(涵盖一切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计价。《计价标准意见稿》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的计价活动,除了项目投资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不适用外,《计价标准意见稿》更强调“施工发承包”,规避时下正热门的“工程总承包”和“PPP”等其他非“施工发承包”形式。

3.《计价标准意见稿》更注重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增加清标篇章

《计价规范》只规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基本不涉及合同和招标文件条款。《计价标准意见稿》增加清标篇章,把清标作为造价师执业范围,例如:总则第1.0.4条,“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清标、工程计量、合同价格调整和价款期中支付、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新增3.5清标章节。第3.4.4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实质性内容,应以招标文件为准”与《计价规范》第7.1.1条“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 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有根本性区别。

《计价标准意见稿》更注重合同约定,整个标准中“合同”二字出现了705次,并且增加了诸如“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合同价款、合同规定、合同文件、合同基准日、合同工程、合同条件、合同工期”等名词,强调合同约定是计价的基础。

4.《计价标准意见稿》增加总价和成本加酬金计价,无规费设置

《计价规范》明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计价标准意见稿》工程量清单价款强调,可以采用单价、总价和成本加酬金计价,无规费设置。第3.4.1条:“建设工程可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模式”。第3.1.2条:“本标准工程量清单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分别编制,并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为主要表现形式”。第3.1.5条:“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价款确定可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费率计价方式进行计价”。

5.《计价标准意见稿》采用同类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确定价格,不再提定额计价

《计价规范》5.2.1条第2款:“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一般的常规施工方案和信息价计价”。

《计价标准意见稿》最高控制价编制依据为:工程量依据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价格信息、造价资讯。第5.2.2条:“招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案,参考类似工程工期数据合理确定计划工期,最高投标限价应基于合理计划工期内发生的费用进行编制,招标人可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同类工程的价格信息和造价资讯确定招标工程可接受的最高价格”。

6.《计价标准意见稿》统一“工程量清单缺陷”名称

《计价规范》分别约定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的合同调整因素。其中第9.4.1描述“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第9.5.1条认为,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第9.6.1条释明,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计价标准意见稿》统一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清单项目与对应的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清单项目在列项、项目特征、工程数量上存在的差异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包括工程量清单多列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数量偏差及其他同类。并在8.2.1、8.2.2条中阐明单价合同的调整办法,在8.2.3条中认为,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的项目除外)。

7.《计价标准意见稿》完善工程变更、细化工程索赔、增加新增工程

《计价规范》中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索赔是独立篇章,与不可抗力并列,把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分成了15项。

《计价标准意见稿》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分为11项,其中将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并入工程索赔章节,同时新增工期索赔计算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索赔的事件及处理等。同时工程变更增加新的计价办法,即总价和单价不同的计价方法,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增加措施费的约定等。增加“新增工程”名称、章节及计量计价办法。“新增工程”指发包人指示并获得承包人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永久工程。8.10.6条认为,新增工程宜在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了新增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并已签订了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开始实施。

8.《计价标准意见稿》增加建筑工人工资费用、施工过程结算

《计价规范》只有竣工结算和最终结清一种方式。

《计价标准意见稿》增加其中支付建筑工人工资费用,第9.4.1条发承包双方在各期应付进度款中应包括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需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费用。增加施工过程结算,第10.2.3条规定的“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除按本标准第 10.3.12 条规定的调整外,竣工结算不应对其重新计量、计价”也是亮点之一,适合当下施工过程结算的计价要求。

9.《计价标准意见稿》在合同价款争议章节删除工程造价鉴定,增加争议评审环节

《计价规范》有工程造价鉴定独立篇章。

《计价标准意见稿》在合同价款争议章节删除工程造价鉴定,增加争议评审环节。工程造价鉴定本不是司法鉴定的范畴,另外工程造价鉴定有独立的鉴定规范。加入争议评审环节,更符合国际通常做法及FIDIC条款,也是实现《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文)中的“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体现。第11.2.1条“发承包双方采用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履行过程共同确定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选择形式、人员构成与数量”。

10.《计价标准意见稿》附录表格要求更高,对造价师来说是一大挑战

《计价规范》的附表主要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及相应的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可通过预算定额和计价软件分析人、材、机即可,并且体现的是招标控制价(投标单价)的一次计价格式。

《计价标准意见稿》在附表中增加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包含初期设立费用、中期运行费用、后期拆除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组成明细表(单价分解为机械安拆费、机械装卸运输费、固定装置安拆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同重计量计价表及其他项目清单合同重计量计价表等(除了计算合同工程量、综合单价、还要计算合同重计量综合单价及工程量等)。需要造价工程师借助数据指标和类似项目经验值二次分析单价组成及人材机成本,对造价师的计价水平要求更高。


二、《计价规范》与《计价标准意见稿》的五大悬念

1.总价合同是否列入计价标准

《计价标准意见稿》第4.1.6条“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除清单内说明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为暂定数量的清单项目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数量应为确定的工程量,应视为已包括招标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所要求的合同工程全部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如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的,清单缺陷引起的价款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合同履行中不予调整”。

如果总价合同列入计价标准,招标工程量清单又是不准确的,但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被视为包含在总价内,势必会引起新的争议。总价工程量清单标准的规范编制,必须有相关的工程量清单缺陷的控制细则。如果总价合同不列入计价标准,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又如何约定,是否同工程总承包一样,无须编制工程量清单,让投标人自行编制清单并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只针对单价合同。

2.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否列入计价标准

工程总承包属于项目投资或初步设计阶段,不属于项目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如果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把工程总承包列入,与《计价标准意见稿》总则规定不符。如果不列入,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如何编制项目清单(或者工程量清单),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怎么编列工程量清单?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阶段也就是“施工阶段”的变更、合理化建议和优化设计怎么办?目前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和《计价标准意见稿》均没有相关计价细则。

3.采用《计价标准意见稿》如何编制招标控制价

《计价标准意见稿》第5.2.9条:“最高投标限价清单项目价格可依据招标工程项目技术标准规范、建造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以下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进行编制”。主要有近期完成的同类工程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成本估算;近期获得的同类工程市场竞争合理投标单价;近期确定的同类清单项目结算单价;近期签订的同类工程合同价格;通过市场询价获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相关合理工程价格;近期人工费、材料费及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相关价格指数等。对目前主要依赖工程概预算定额、信息价,而公司基本未建立数据库和造价指数的广大造价人员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挑战。采用市场价、成本估价、类似清单项目合同价格编制招标控制价在现阶段无统一依据,是一大考验。

4.采用《计价标准意见稿》如何实现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

实施过程结算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及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需要。在无预算定额及计价规范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计价标准意见稿》第5.2.9条确定的施工过程结算的编制。如:工程变更增减价款、新增工程价款、工程索赔价款、物价变化调整价款、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调整价款的同步计算。《计价标准意见稿》第10.3.1 、10.3.4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质量合格验收证明等资料,汇总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依据和双方签署确认的全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在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审核,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对习惯了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的造价人员来说,也是一大考验。

5.《计价标准意见稿》是否意味着合同纠纷调解的常态化

《计价标准意见稿》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合同价款调整、价款期中支付、工程结算及与其事项相关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工期延长或工期延误存争议采取争议评审、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规范全文把合同约定作为基础,对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范性规定较少,是否意味着合同纠纷处理将呈现常态化状态,从而实现发承包双方民商事的意思自治。


三、结语

《计价标准意见稿》的出台体现了编制者多年的心血,从2021年至2023年征求了两年多的意见,修改并增加了近20页的内容,主要是合同及价格调整、招标清标等。千万不要像2017年9月住建部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一样,最后不了了之。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到完善走了近30年的时间,当前工程造价改革是必然,《计价标准意见稿》作为一种技术规范,调整的对象首先应该是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项目,不是民营和私人投资的计价。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数据库和造价指数还未建立起来,《计价标准意见稿》不谈“工程量清单”,其所倡导的“合同计价”,“类似项目定价”、“市场价格定价”是需要时间和实践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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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志恒咨询,作者齐国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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